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我们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汕头保监分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并对其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8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据、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定义、医疗救助工作的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二)明确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以及家庭财产标准。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二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即个人负担的住院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三是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明确对各种类型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等,以及不同类别对象、不同救助方式的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标准。
(四)明确不同类型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以及资金拨付的程序和办理时限,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获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以及救助对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期限等。
(五)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和管理等。
(六)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方式。
(七)明确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等。
四、实施时限
该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