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23〕19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7〕550号)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失效。由于《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按法规程序进行修订,尚未重新颁布实施,为更好地与《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效衔接,在新规定出台前,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暂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7〕550号)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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