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流行业各经营者:
针对近期我市有个别物流企业出现串通涨价意图,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了价格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物流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公平有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物流行业经营者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一)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相关网站公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等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四)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经营成本,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纠正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物流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成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