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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娱乐场网址_3658801是什么网站_365sport365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材料 名称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 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自查整改意见 | 调整理由 |
1 | 区水务局 | 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出具节水验收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 | 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 |
2 | 区水务局 | 重点监控用水户水平衡测试 | 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平衡测试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设立 |
3 | 区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动态监管 | 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设立 |
4 | 区水务局 | 编制安全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安全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第二十一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5 | 区水务局 | 编制安全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安全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第二十一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设立 |
6 | 区水务局 | 编制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和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方案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方案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第二十五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7 | 区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新增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第十一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8 | 区水务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企业投资类)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6年修订)》(2017年)第十七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9 | 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10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初步设计报告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7条 | 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11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改)(2015年)第六条、第九条 第一款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
12 | 区水务局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 |
13 | 区水务局 | 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 | 行政许可 |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设立 |
14 | 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设立 |
15 | 区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工程安全影响分析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设立 |
16 | 区水务局 | 编制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报告 | 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设立 |
17 | 区水务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第二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设立 |
18 | 区水务局 | 编制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 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八条 | 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设立 |
19 | 区水务局 | 编制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 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设立 |
20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的报告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XX工程XX备案的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1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利类水务工程的验收鉴定书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类水务工程的验收鉴定书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2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利类水务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类水务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3 | 区水务局 | 编制地下管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下管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的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4 | 区水务局 | 编制闭水试验合格报告或内窥监测合格报告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排水管网工程,闭水试验合格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内窥检测单位出具的内窥监测合格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5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及水压试验合格报告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供水管网工程,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及水压试验合格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设立 |
26 | 区水务局 | 编制水电站防洪库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 对水电站防洪库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电站防洪库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设立 |
27 | 区水务局 | 编制未达到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的控制运用计划 | 对未达到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的控制运用计划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达到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的控制运用计划 |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改 第十条 | 无资质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设立 |
28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服务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 |
29 | 区民政局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变更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变更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五十四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0 | 区民政局 | 出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1 | 区民政局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2 | 区民政局 | 出具社会组织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查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3 | 区民政局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4 | 区民政局 | 出具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第十一条。 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0号)第十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5 | 区民政局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6 | 区民政局 | 出具社会组织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7 | 区民政局 | 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 会计事务所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服务事项 | |
38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三条 | 列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单位 | 事业单位、企业 |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新增 |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事项清单 |
39 | 区住建局 | 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十九条。 |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事项清单 |
40 | 区住建局 |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8年)第七条、第十九条。 |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等相关资质的单位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事项清单 |
41 | 区住建局 | 核算工程总造价 |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 | 行政许可 | 核算工程总造价 |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 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事项清单 |
42 | 区住建局 | 消防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消防设计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十三、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事项清单 |
43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行政许可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44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 行政许可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
4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海域使用论证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审核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46 | 区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核销的安全评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核销 | 其他类别 | 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法律规定 |
47 | 区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事项 | 法律规定 |
48 | 区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六条、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事项 | 法律规定 |
49 | 区应急管理局 | 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延期)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发布 )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变更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与行政审批事项要素不一致 |
50 | 区应急管理局 | 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变更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与行政审批事项要素不一致 | |
51 | 区应急管理局 |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法律规定 |
52 | 区应急管理局 |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法律规定 | |||
53 | 区应急管理局 |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6年修改版)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法律规定 |
54 | 区应急管理局 |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变更)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法律规定 | |||
55 | 区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6年修改版)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法律规定 |
56 | 区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57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领) | 行政许可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75项 |
58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77项 |
59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领)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82项 |
60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81项 |
61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79项 |
62 | 区应急管理局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 行政许可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变更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应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材料中体现。 |
63 | 区应急管理局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变更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应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材料中体现。 |
64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 资质的设计单位 | 事业单位、企 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79项 |
65 | 区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备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类别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2015年修正版)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专业中介机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法律规定 |
66 | 区教育局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 | 行政许可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除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5号) | 有资质的第三方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市政府规定要求事项。 |
67 | 区教育局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 | 行政许可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除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5号) | 有资质的第三方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市政府规定要求事项。 |
68 | 区教育局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 | 行政许可 |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系列问题的通知(一) | 有资质的第三方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广东省教育厅规定要求事项。 |
69 | 区财政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议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要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该行政审批事项于2011年开始执行,按要求原报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要为行政许可,不包括其他类别,根据新增事项要求,因此本次新增该事项。 |
70 | 区人社局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无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保留 | |
71 | 区人社局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无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保留 | |
72 | 区人社局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 行政许可 |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无 |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保留 | |
73 | 区交通局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因机构改革,该项从原区港口局账号移至区交通运输局账号 |
74 | 区交通局 | 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因机构改革,该项从原区港口局账号移至区交通运输局账号 |
75 | 区交通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八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因机构改革,该项从原区港口局账号移至区交通运输局账号 |
76 | 区交通局 | 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 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新增 | 因机构改革,该项从原区港口局账号移至区交通运输局账号 |
77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拟投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等级评定 | 区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客车等级评定证书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78 | 区交通局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的客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 从事区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第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79 | 区交通局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拟投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等级评定 | 从事区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客车等级评定证书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0 | 区交通局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拟投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等级评定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客车等级评定证书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1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拟投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等级评定 | 区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客车等级评定证书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2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的客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 区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第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3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的客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 区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第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4 | 区交通局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的客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第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5 | 区交通局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九条、第十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七条、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部 | 企业 | 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保留 | ||
86 | 区交通局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第八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九条、第十条 | 专业中介机构部 | 企业 | 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保留 | ||
87 | 区交通局 | 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 报告单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8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89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0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1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2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3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4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95 | 区交通局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 专业中介机构 | 企业 | 双方协商约定 | 保留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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